
姜雪梅律师
律师:韩永万之死,有望引发废除死刑大讨论
韩永万特大跨国毒品犯罪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时,本报记者进行了旁听。庭审后,记者采访了韩永万的律师杨光华、姜雪梅。在接手这起案件,并对案情有了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具有丰富辩护经验的这两位律师选取了“引渡不受死刑”的辩护角度,在检察机关大量的证据面前另辟蹊径,试图以此引起法官的注意,为改判做最后的努力。
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核准韩永万死刑的消息传来,作为韩的终审辩护律师,他们又作何感想?我们再次采访了姜雪梅律师,她表示尚不知道韩永万的死刑已经核准的消息,比较意外。
新报:你们是如何接触到这个案子的?接手之前犹豫过吗?当时是怎么考虑的?
姜雪梅:是韩永万的家属带着材料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研究了案情之后我们决定接手,也相信韩永万是无辜的,不是外界所说的大毒枭,所以不存在什么犹豫或挣扎。
新报:对韩永万的身份和资产认定,你们是怎么进行的?
姜雪梅:都是通过审核他的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明,包括他的身份证、居住证和公司营业执照。我们确认韩永万是一个具有缅甸国籍、拥有多处资产的合法商人。
新报:你清楚现在案子进行到什么阶段了吗?
姜雪梅:前不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刚刚作出,并送达到韩永万手中,我的当事人立即就提出了申诉。现在他的申诉材料和我们的代理意见都在最高人民法院,案子同时也在死刑复核中。
新报:你们对复核结果有所预计吗?
姜雪梅:韩永万和我们都对改判抱有希望,特别是他本人,坚信能够被无罪释放。但是我们也料到了最坏的结果,虽然不希望它发生。
新报:如果发生了,对这个家庭的影响是什么?
姜雪梅:这是不言而喻的。他们知道自己的父亲被抓,可是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还以为能和父亲再见面。还有韩永万的其他家人,也将很难接受这个结果。
新报:那么现在我告诉你,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已经下来了,核准了对韩永万的死刑判决,并且马上就要执行了。
姜雪梅(长长地出了口气):唉……现在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废除了死刑,除了对于杀人、发动战争等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罪行,不少第三世界的国家也不赞成使用极刑。我相信死刑这一刑罚手段的使用范围会越来越窄,甚至退出历史舞台。如果韩永万死了,希望能引发一场讨论,加速这一天的到来。
新报:他的孩子现在在昆明吗?
姜雪梅:孩子是无辜的,更多的涉及他的家庭成员的信息就不方便提供了。(本报记者 唐文静)
曹五昨被执行死刑
昨日下午,保山中院召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宣判大会,依法对犯有走私、贩卖毒品的“3·25”武装走私贩毒案主犯曹五进行宣判。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当日对主犯曹五依法执行死刑。
经查,2007年3月25日11时30分许,曹五从盈江出境接应毒品及毒贩。14时许,在中国盈江县支那乡月亮石丫口,双方对走私入境的部分毒品鸦片进行称量贩卖。交易过程中,中国边防武警对其实施抓捕,嘎某、曹五等人先后开枪射击、投掷手榴弹,导致三名武警战士死亡,另外三名武警战士受轻伤。保山市中院于今年3月18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曹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月14日,云南省高院依法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曹五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简聃 王瑶 本报记者 段国强 张朗坤)
“他已预感到死期来临”
24日下午,其辩护人赵建忠律师前往保山当地的看守所,最后一次会见了曹五。和韩永万的情况一样,他当时还没接到即将被执行死刑的通知,但是,赵律师说,“可能他预感到死期来临。”
新报:曹五这个案子,社会影响可以说是极其恶劣,最初,你是怎样接触到这个案子的?正式接受委托之前是否犹豫过?
赵建忠:经曹五亲友介绍,曹五妻子找到我的。一开始感觉案件后果比较严重,可能阻力较大。在正式接受委托之前没有犹豫过。
新报:刑辩律师经常会遭遇一些尴尬,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辩护时,被老百姓指责为“帮凶”、“为虎作伥”。这个案子办理的过程中,你有没有过这样的尴尬呢?
赵建忠: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没有直接受到指责。但听到过一些好心人的“忠告”,说:为这样的毒犯辩护,会不会引起广大武警官兵的反感,对今后的业务往来,会不会造成一定的困难。好在广大武警官兵十分理解辩护人的职责,在办理本案及后来办理其他案件中没有一个人为难过我,相反通过办理此案,结识了不少旁听庭审的武警官兵。
新报:根据你所掌握的情况,在本案之前,曹五是一个怎样的人?平时为人口碑如何?
赵建忠:在本案之前曹五是一个非常普通、非常平凡的山民,他是一个文盲,除了会用傈僳文签自己的名字外,其他一概不会。因我没到过曹五的家乡,所以对其人品无从知晓。
新报:此前,他是否有过走私、贩卖鸦片或海洛因的行为?
赵建忠:据曹五供述,以前曾委托他人帮其卖过少量自种鸦片,但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验证曹五卖过毒品的供述。
新报:曹五以前是否接触或使用过枪支弹药?
赵建忠:这个我无从知晓。
新报:本案中,目前我掌握到的情况是,曹五向缉毒干警投掷了一颗手榴弹,是这样的吗?遭遇抓捕时,曹五做了怎样的反抗?关于这个情节,他归案后是怎样供述的?
赵建忠:曹五确实投掷了一颗手榴弹。关于此过程,他是这样供述的:“之后,就看见有人,提一根棍子来追我,我就向外跑,边跑边叫‘兵来了,兵来了……’我叫着的时候,就听见枪声响了,我跑了有两丈多远,来追我的人就没追我了。之后,我又跑到接近放鸦片处的路上,就碰见了密三和其他的几个人,密三就叫,这手榴弹那个要就拿去,他说话时手里拿着一颗手榴弹,我就接过他拿的一颗手榴弹,之后,我又从路上和路边往称烟的地方跑,跑到离称鸦片处四、五尺远的地方,这时我看见古博从草丛里跑过来,他边跑边叫:‘是我,是我……’然后我就拧开手榴弹盖子,用右手小拇指套在拉环上,朝称鸦片处旁边的洼地甩出去,接着就听到了爆炸声。”
新报:审理过程中,你提到一个辩护观点,曹五贩毒系受“特情”利诱,这是怎么回事?
赵建忠:在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我都提过“特情”诱人犯罪的观点,因为我坚持认为,本案曹五的犯罪是受几个“特情”利诱而产生的,具体理由可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中找到答案。
新报:如果你所说的这情况属实,那么,这应该是打击毒品犯罪的一种“非常手段”,这种手段是否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请谈谈它的法律问题。
赵建忠:据我所知,世界各国都有“特情”协助警方侦破各种案件。像毒品犯罪这类案件,更需要“特情”介入参与侦破。这确实是一种打击毒品犯罪的“非常手段”。我认为:“特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将继续存在。关于录用“特情”的条件和相关规定,是保密的,律师也无从知晓。但我认为“特情”只能提供犯罪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特情”没有权力引诱他人犯罪!
新报:你接手案件后,到看守所会见了他几次?请回忆一下历次会见时,曹五精神和情绪上的变化。
赵建忠:我共会见过曹五8次。曹五的精神和情绪,在一审判决前是平静的。一审判决后,多了一些惆怅和无奈。二审裁定下来后,情绪没有多少变化。
新报:你办案过程中,做了哪些调查、取证工作?整个过程中有何感慨?
赵建忠:我在办案过程当中,进行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整个办案过程中我始终感到曹五受人利诱而将自己的生命断送,实在不值!
新报: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曹五和你本人是否还曾抱有一线希望?如今核准死刑的最终结局,在意料之中还是意料之外?
赵建忠:曹五和我,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还是抱过一线希望的。如今核准死刑的最终结局,在意料之中。
新报:是否去会见过他最后一面?他现在的精神状态?说过什么遗言吗?
赵建忠:我24日下午去见过他最后一面,他的精神状态正常。可能他预感到死期来临。他对我为他精心辩护十分感谢,他说:“无论结局如何,你已经尽力了。”因为保密,我未告诉他死刑复核裁定下发了。(首席记者 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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