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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法官伪造裁定书致当事人重婚入狱

http://www.shxb.net [2008-7-1 9:27:38] 本报记者 赵传灯 邓建华 文/图 进入论坛




这13年,让李兴超苍老了许多


当事法院承认程序违法 昭通中院将重新提审这起离婚案

     一纸原本再普通不过的离婚裁定书,法院迟迟未下,一拖数年。李兴超以为“离婚就行了,那些手续有没有都无所谓”,并从此开始了新的生活。可当他去领取结婚证时,却被法院告知与前妻仍是夫妻关系。当李兴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却被前妻以重婚罪告上法庭,判入狱两年。出狱后,李兴超惊愕地发现,当年审理离婚案的法官居然利用篡改日期等手段,伪造了一份民事裁定书。经过李兴超长达5年的积极申诉,近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这起13年前的离婚案进行提审。


协议离婚
从未收到裁定书

     李兴超,现年60岁,曾是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岩洞村兴冲小学教师,现为兴冲社农民;阮美菊,现年53岁,与李兴超同村。1972年,刚满24岁的李兴超已是岩洞村的小学教师,经人介绍,他与同村女青年阮美菊相爱并结为夫妻。此后,李兴超夫妇先后生育了5个儿女,并一一抚养成人。
   
    22年之后的1994年4月22日,李兴超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鲁甸县法院提出与阮美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经法庭调解,两人同意和好如初。然而到了1995年2月23日,李兴超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996年6月15日,鲁甸县桃源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李兴超说,开庭当日,时任鲁甸县桃源法庭的审判长铁发荣、审判员李兴山、保绍明对李兴超夫妇离婚一案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考虑到他们已有5个子女的实际情况,选择和好,并撤回离婚诉求。可在他的坚持下,阮美菊最终同意离婚,双方此后还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事情到了这步,我认为我和阮美菊已经离婚了。回家之后,我们按照庭审中达成的协议分了财产,开始分居。”李兴超说,当时法庭虽然没有给他们发离婚调解书,但他认为,“只要能够离婚就算了,那些手续有没有都无所谓。”此后,他也没有去法院要过离婚手续。不想,法庭又于同年10月15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他和阮美菊仍然表示同意离婚,这一次,法庭还是没有给他们发放离婚判决书。

离婚不成
反因重婚罪坐牢

     李兴超和阮美菊究竟是离婚还是没有离婚?从法律角度上说,他们没有离婚,因为没有收到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但李兴超说,他1995年经过法院的调解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我觉得我是离婚了,只不过是没有收到法律的书面裁定而已。” 1996年,李兴超在火德红街上摆摊行医,认识了前来看病的年轻女子祖文珍,病愈后的祖文珍为了感谢李兴超,主动到摊位上帮他抓药。渐渐地,李、祖二人在之后几年的朝夕相处中逐步建立了感情。
   
    2000年1月,自以为与阮美菊解除了夫妻关系的李兴超,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与祖文珍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了。2001年2月,祖文珍为他生了一个儿子,取名李鑫。李兴超说,李鑫出世后,他觉得如果不与祖文珍办理结婚手续,显得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于是,他带着祖文珍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结婚手续。
   
    “当时,民政部门负责发证的人对我说,要给我和祖文珍办结婚证,他们必须见到鲁甸县法院发给我与前妻的离婚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否则就无法证明我真的离过婚。”李兴超说,无法从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他才意识到自己虽然与阮美菊离婚,但离婚裁定书法院还没有给他。从当年的户口册中可以看到,1999年5月1日,李兴超与祖文珍以夫妻名义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李兴超与祖文珍之间的关系一栏,分别注有“夫”和“妻”字样。
   
    然而当他于2001年4月16日找到当初审理他与阮美菊离婚案的法官时,却被法官告知:“你与阮美菊依然是合法夫妻!”
   
    听了法官的话,李兴超深感自己没有离婚又与祖文珍有了孩子的严重性。在详细咨询过法官后,李兴超又一次向法庭递交了离婚诉状。2001年4月20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可离婚诉讼才开始,就因为阮美菊起诉他和祖文珍重婚一案而中止了。李兴超后来才知道,他2001年向法庭递交离婚诉状后不到一个月,阮美菊就以他和祖文珍犯有重婚罪为由,向鲁甸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
   
    2001年10月19日,鲁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重婚案,并于当年11月16日宣布了对李、祖二人的刑事判决。“2001年11月16日,法院刑庭的张建明通知我带着祖文珍到法院领取我和阮美菊的离婚判决书,可当我们到了法庭才知道,是对我们宣布重婚案的判决。”李兴超说,从1994年开始,他做梦都想着法院总有一天会发一份和阮美菊的离婚调解书,可经过近7年的苦苦等待,等来的却是一副冰冷的手铐。
   
    当天,法庭宣布:李兴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考虑祖文珍认罪态度好,且尚处于哺乳期,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此,李兴超与阮美菊的离婚诉讼也被中止审理。
   
    2003年6月25日,李兴超刑满出狱后,他与前妻的离婚诉讼又被恢复,当年8月20日,李兴超与阮美菊被法院正式判决离婚。


科学鉴定
裁定书人为伪造


    2003年6月25日,李兴超终于从曲靖监狱刑满回家,由于他认为自己有冤,便开始寻求律师帮他申冤。李兴超说,他的案子得益于昭通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两位律师,两位律师为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历经两三年的努力,查阅当年的卷宗,对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进行逐一考证。

    “那两位律师告诉我,经办我的离婚案的法官不仅擅自篡改了我的撤诉申请,还假冒我的名义在领条上签字领走了25元诉讼费,不仅如此,还利用这些东拼西凑的证据,炮制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李兴超说,他后来终于明白,案子之所以变得如此复杂,原因就在于自己曾按照保明绍法官的要求,写了一份“不坚持离婚”的撤诉申请。1997年4月7日,时任桃源乡法庭庭长的保明绍法官通知他到法庭后对他说,他于1994年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已经与阮美菊和好,要补写一份撤诉申请书给法庭,否则装档不规范,于是,他就按法官的意思写了一份“不坚持离婚”的撤诉申请。

    “我当时问过保法官,我的案子什么时候有结果,他只告诉我在家等着就行了!”说到这里,李兴超又出示了一份昭通市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昭滇乾物鉴字(2005)2号《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书》。“我以为自己写的撤诉申请是为了帮保法官补写撤销1994年第一次离婚诉讼的手续,哪想到会有人在这份撤诉申请上玩手脚呀!”李兴超说。

    从李兴超出示的这份《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书》上记者看到,该鉴定书认定鲁甸法院采用的那份李兴超写于“1996年9月30日”的撤诉申请中,“1996年9月30日”是经过对“1997年4月7日”这行字涂改而来。也就是说,李兴超所写的那份落款日期为“1997年4月7日”的撤诉申请,被人改为“1996年9月30日”。另外,鲁甸县人民法院1996年发出的《鲁甸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表格第三栏裁定书送达人“李兴超”三个字,并非李兴超本人所写,“李兴超”领取诉讼费的领条上领款人签名,也不是李兴超所写。

    鲁甸法院还制作了一份落款日期为1996年10月1日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援引了李兴超于1997年4月7日所写的那份撤诉申请中的语言,说李兴超经亲属劝说“不再坚持离婚诉讼”,因此裁定“准许李兴超撤回起讼,案件受理费50元决定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从这份司法科学鉴定书的鉴定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鲁甸县法院那份落款为1996年10月1日的鲁民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完全是根据我补写的那份撤诉申请移花接木加工而成的。不信,可以看,这份裁定书上说我于1996年9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而这个日子正好和我那份被修改的撤诉申请日期相同。”李兴超说。


昭通中院
重新提审离婚案

     
    记者于近日联系上了那两位帮李兴超调取证据的昭通律师,他们虽然承认为了调取证据和查阅卷宗,确实费尽周折,但表示,暂时不愿接受媒体采访。

    为了证实自己的种种猜想,李兴超开始就自己与阮美菊离婚、和祖文珍重婚两案向各级反映和申诉,同时还控告鲁甸县法院法官保明绍等人违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2004年8月,李兴超以自己被判重婚罪存在冤情为由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结果被驳回诉讼请求。2007年12月,李兴超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迅速责成昭通市人民法院负责处理此案。2008年5月27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发出民事和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兴超1995年起诉的离婚案和阮美菊起诉的重婚案择日提审。

    记者随后通过电话联系了昭通中院的相关工作人员,打听上述两案什么时候提审,是否可以到庭旁听。该工作人员称,上述案件是否开庭还没有定下来,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就不一定会开庭。


□ 记者直击


法官破口大骂当事人
法院承认程序确实违法

    “保法官,我想来问问你,你知不知道是哪个篡改了我写给你那份落款为97年4月7日的撤诉申请?是哪个假冒我在撤诉退款的领款条上签上我的名字、并领走了那25块钱?还有那份准许我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是怎么制造出来的……”本月26日,记者跟随李兴超在鲁甸县法院三楼见到了保明绍法官,保明绍始终一动不动地坐在电脑前听完了李兴超的问话,随后用手机打了一个电话说:“李兴超坐在我的办公室里,我不想接待他,请你来把他拉出去!”

    话音刚落,一位自称是该院副院长的中年妇女走进来劝说李兴超:“你的事不是保明绍一个人所为,他是代表鲁甸县法院行使权力,你找他是错误的。”

    正说着,保明绍忽然怒不可遏地站起来指着李兴超大嚷:“你这个老狗×的!等我哪天再见到你,老子非踢死你不可!”

    该副院长还表示,保明绍等人审理案件的行为是代表鲁甸县法院作出的,因此,他们的行为就是法院的行为,她将让一个比较了解情况的人对李兴超作出解释。随后,李兴超离开了保明绍的办公室。

    在一楼的接待室里,该院立案庭庭长高远军受副院长之托出面安抚李兴超:经该院调查核实,法官保明绍与阮美菊无任何亲戚关系。案子中确实存在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违法操作,对李兴超所写的撤诉申请进行修改,是要对案子作归档处理。至于撤诉返还的25元领条,是保明绍所写,上面的签名“李兴超”三个字也是保明绍签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案件检查,实际上,那25元钱保明绍并没有拿走而是留在了财务。高远军证实,在此案的审理中,主要是程序违法,法院已对涉及李兴超离婚案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分。

    李兴超谈到假若他与阮美菊的离婚案没有拖这么长时间,他与祖文珍就不会被判重婚罪,所以该案属于冤案,高远军非常拘谨地表示,对于是不是冤案的问题,有待昭通市中院提审后才能定论。

    对于庭审中,李兴超和阮美菊经法庭调解已达成离婚协议,法庭为何不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一事,高远军说,两人在庭审中经法庭调解确实已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庭审刚过,阮美菊情绪很不好,法院一直在做阮美菊的工作,所以拖延了时间。

    “对于在该案审理中犯了错误的保明绍、铁发荣、李兴山和温灿林已分别受到了政纪处分。其中,对保明绍给予记过处分一次,对在该案中担任审判长的铁发荣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合议庭组成人员李兴山、书记员温灿林则给予通报批评。”高远军说。

    在鲁甸县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发给李兴超的(2006)鲁复字第1号回复函中,该院也承认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的确存在案件超审限;保明绍擅自制作了李兴超领走25元诉讼费的领条;更改了李兴超撤诉日期;未向李兴超送达过裁定书等程序违法的情况。


□ 感情纠葛


经历13年 这三人感情错位

     李兴超:不和睦提出离婚 李兴超对前妻阮美菊的美好记忆仅停留在了结婚后的一年里。李兴超和阮美菊同是桃源乡岩洞村人,在村里相遇擦肩之际,年轻美貌的17岁村姑阮美菊给李兴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72年,李兴超在桃源乡小学当民办教师的时候,他还是一个业余的赤脚医生,在村里算个有点文化的人。“是她姐姐介绍给我的,我们认识不到三个月就结婚了。”

    “从大儿子出生后,她就变了,有理无理她都要骂,脾气古怪,不近情理。”李兴超说,他觉得自己过着忍气吞声的生活,又当爹又当妈。长子李恒刚满5个月的一天晚上,他醒过来,发现妻子阮美菊不见了。“她从生下第一个儿子以后,随时想走就走。”

    李兴超说,两人一共生了5个孩子,阮美菊一直有一个怪癖,“怀孕的时候,她就不跑了,生下娃娃,她就跑了,而且是晚上跑。”他只好于1994年提出跟阮美菊离婚。


    祖文珍:逃纠葛外出三年  祖文珍今年36岁,曲折的婚姻经历,让她看上去非常苍老。“我嫁给他那年28岁,到现在已经过了8年多了!”祖文珍说,当时李兴超在火德红街上摆摊为别人看病,身患疾病的她在父母的陪同下去找李兴超看病。身体痊愈后,祖文珍一家因为家境贫寒无力用钱酬谢恩人,只好让祖文珍到李兴超的铺子中帮他抓药。不想这一举动却引发街坊邻居们对她和李兴超的种种非议。

    祖文珍说,不久之后,李兴超铺子多出一个年轻女子的消息就传进了阮美菊的耳朵里,阮美菊为此多次到铺子上大吵大闹。为了躲避,她干脆跑到外地打了3年工。
 “由于我让祖文珍到自己摊位上帮我抓药,才使她的名誉受到损害,我便决定以和她(祖文珍)结婚的方式来弥补。”李兴超说。


    阮美菊:舍不得就不离婚 在大山深处的桃源乡岩洞村兴冲五社,记者见到李兴超的前妻阮美菊。

    “我们在一起生活了22年,你说我对他没有感情,怎么可能?”阮美菊说,1994年以前,她觉得自己的家庭是和睦幸福的。“祖文珍出现后,我们这个家就变了,我爸爸经常和我妈吵架,还打她,我们兄妹一旁看着,不敢劝啊!”二女儿李丽梅在阮美菊身旁哭着说。

    “每次外出都不是我自己跑出去的,他总是在夜里将我撵出门,同时还抢走我手中的门钥匙,让我进不了家门。”阮美菊说。
   
    经过一番打打闹闹,李兴超于1994年第一次提离婚,“我舍不得他,不离!1995年,我还是舍不得,就提出叫他给我30万元。”阮美菊说,当2001年李兴超再次提出离婚后,她不再坚持,便将李兴超以重婚罪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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