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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讯国企将改制 私分资产成被告

http://www.shxb.net [2008-7-4 8:56:40] 本报记者 顾颖 进入论坛

    得知所在的国有企业要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幼儿园的党支部书记和幼儿园主任在未经公司审批的情况下,在改制期间,将17万余元的幼儿园资产私自分发给员工。昨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宋某与郑某私分国有资产一案。
    
    47岁的宋某原是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前)幼儿园的主任。而今年44岁郑某则是幼儿园的党支部书记。2005年1月底,宋某因丈夫生病需要陪护,在口头上将幼儿园的事务交由郑某管理。2005年5月13日,职工们听说省第六建筑公司要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改为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将不纳入股份改制。随即,幼儿园的职工召开会议,提议将幼儿园经营所得款项以福利方式发放给职工。郑某给远在天津的宋某打电话,宋某得知此事后一口答应。
    
    随后,两人将幼儿园经营所得的140703元,分别在5月13日、5月19日以服装费、考察费、旅游培训费等名义,发放给了幼儿园的职工,其中宋某分得14675元,郑某分得11515元。期间,两人又于2005年5月11日,以发放幼儿园领导班子奖金的名义,私分了30000元,两人各得15000元。昨日,公诉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两人。宋某和郑某均表示分发的钱是职工应该享受的,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庭审中,宋某的辩护律师称:幼儿园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且在公司国有资产评估中,没有纳入幼儿园的货币资产,因此他们有权利分配经营所得,他们所分的钱不属于国有资产。郑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郑某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首先,两人私分的款项不属于国有资产,因为第六建筑公司的国有资产界定时间在2002年10月31日。且公司改制时间是2005年5月13日,两人第三次分款的时间是5月19日,是在公司改制之后。即使要认定两人所分款项属于国有资产,也只是5月11日和5月13日分配的金额,但两笔款项之和达不到立案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幼儿园的前期投资是国有资产,无论后期幼儿园是否自主经营,它也是属于国有资产投资以后的收益。对于辩护人以两笔款项的私分时间来界定国有资产,公诉机关认为两人私分的款项来源于改制之前所形成的收益,款项仍属于公款。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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