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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电炊费不许住206户业主告物管

http://www.shxb.net [2008-7-5 11:03:43] 本报记者 王玉波 进入论坛


    认为物管公司收取的电炊设施费没有法定依据,昆明市福康花园北区206户业主将云南华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告到法院,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前卫法庭昨日审理了此案。

    原告称,被告以不交电炊设施费就不许入住为由向原告收取了3800元/户的电炊设施费。被告在收取物管费之外违法乱设收费项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受地产公司委托,为该公司向商品房买受人按约收配套设施费,并开具了收款凭证。所收配套设施费交由地产公司,物管公司没有乱设收费项目。第三人的代理人称,电炊设施费属于配套设施费,应该收取。

    原告律师认为,电炊设施是指跟电有关的炊具,所谓的3800元/户的电炊设施费不属于配套费,是不应该收取的。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中配套设施明细提到:电炊、对讲门铃设施费是3500元/户,具体以专业单位实际结算为准,但第三人没有出具专业单位的安装合同,也没有结算书。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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