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拴死房门纵火烧死女友http://www.shxb.net [2008-7-5 14:53:23] 信息时报 进入论坛
□ 律师说法 法院“惩罚和救济”并举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丁一元律师认为,按照以前的一般刑法理论,没有其他特殊的情节,杀人是要偿命的,这些特殊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受害者有过错、基于义愤杀人等等。但随着最高院将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法律界形成的一种理念是少杀、慎杀,但并不是说不杀,而是说除非罪大恶极的罪犯,否则能不杀就不杀。而在此案中,被告人并非是那种故意行凶杀人的穷凶极恶之徒,而是因为感情的纠纷,在心理失衡下的偏激之举。因此,法院作出这种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丁一元还认为,最近几年来,法律界一直呼吁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特别是经济赔偿,否则光顾惩罚罪犯,受害者却得不到赔偿。此案中,如果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很有可能导致被告人有钱也不赔。法院作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与立法的精神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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