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落砸死女孩”案昆明中院昨日二审 死者家属庭上表示
2007年9月9日,陈国昌的女儿小兰(化名)拿着5角钱出门去买包子,刚出门就被楼上坠落的钢窗砸到头部,后经救治无效身亡。痛失女儿的陈国昌夫妇,将坠落钢窗所在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起告上了法庭,但一审却没有得到精神抚慰金,而且对于小兰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夫妇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9月9日11时许,小兰走出家门就被钢窗砸中,5天后,小兰不治身亡。小兰出事时,房屋的承租人陈晓华垫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小兰死后,陈国昌夫妇还是将陈晓华与房屋的出租人许显林一起告上了法庭。
陈国昌夫妇从罗平来到昆明打工,家里就小兰一个孩子。一审中,夫妇两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01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但是,这一要求没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5000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在判决赔偿原告的所有费用中,出租人承担40%,承租人承担60%。
陈国昌夫妇难以接受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陈国昌的代理律师向法庭主张,因为小兰随父母在昆明居住,在赔偿上应该比照城镇居民标准,并且律师再次申请法庭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被告陈晓华(承租人)的代理律师、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的刘爱国律师表示,如果出租人不能证明承租人故意破坏窗户导致事故发生,则应该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刘律师认为本案应该由出租人许显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承租人陈晓华只是出于人道的原则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而被砸身亡的小兰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也应承担一部分未尽好看护义务的责任。同时,刘爱国律师支持“同命同价”,今年1月1日昆明便推行一元化户口制,而在人身损害赔偿上也应推行一元化的赔偿标准,不应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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