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买卖钞票疑违法,高价追捧不明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写明:“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同时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殷敏认为,此次发行的纪念钞就是具有流通功能的人民币,而买卖未退出流通的纪念币,就是在倒卖人民币,属违法行为。不过从第一张纪念钞发行以来,我们国家并未对这种交易行为追究。“不追究不代表不违法,如果国家有关部门真想追究的话,买卖纪念钞就是触犯了法律。”殷敏表示。
记者之后咨询了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他认为买卖纪念钞不属于违法行为,奥运钞发行出来本身就是给市民买卖,且属于奥运纪念币范畴,但它又具有人民币的流通职能,这存在一点矛盾,“但我本人认为,奥运钞数量少,属于纪念币范畴,买卖奥运钞不属于违法行为。”
“现在的奥运钞太过背离其本身价值,特别是首发阶段,价格往往最高,市民如果想收藏或者投资,切忌短期追高。”云南省收藏家协会杨春美建议道,这两天是首发阶段,物以稀为贵,价格会偏高。过几天奥运钞开始大量发售,大热一段时间后,价格就会出现慢慢下跌情况。“文物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沉淀,流通的数量还要很少,才具有高价位收藏的价值,而奥运钞在奥运会以后价格是否还在高位,还不是很清楚,所以市民应理性看待奥运钞,有机会收藏当然好,切忌高额收购。” (本报记者 史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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