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有完全通过,就放下了限高杆,致使限高杆被撞随即脱落,甩打在一位过路老人的头部,导致老人当场死亡。昨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今年2月27日,张某驾驶着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擅自改变已登记构造的“东风”牌货车为货主余某拉货。在经下河梗村口时,余某拉起限高杆让货车通过,但车还没有完全通过,余某就将限高杆放下,导致限高杆与货车尾部相撞,限高杆随即脱落,甩打在过路的杨老人头部,老人当场死亡。老人的家属为了讨公道,将张某和余某分别列为第一、二被告,设置限高杆的下河梗村股份合作社列为第三被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1828.25元。
在昨日庭审中,下河梗村股份合作社代理方认为:他们设置2.1米的限高杆是为保护村子的道路不被大货车压烂,这是召开了股民大会并由股民表决通过的。而交警认定,下河梗村股份合作社不是事故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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