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上海袭警案造谣者很不妥http://www.shxb.net [2008-7-17 9:12:59] 易波 进入论坛
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的行为侵犯执法民警的名誉权,涉嫌诽谤罪。但是,我们至今未见被诽谤的民警出来维权,提起刑事自诉。而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下,才能提起公诉,而所谓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般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一是指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二是诽谤了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等特定对象。郏啸寅的诽谤行为并不符合这些条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来批准逮捕,并不合法。 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另一个理由是: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这就引发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国家机关有名誉权吗?对国家机关名誉(或者所谓的形象问题)的侵犯,能给犯罪嫌疑人定诽谤罪吗? 通常来说,自然人因为受到诽谤而产生精神痛苦,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金得到抚慰。而国家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不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喜怒哀乐等感情,故无所谓精神损失,也就没有所谓的名誉权;其次,国家机关是由人民组织而成,为了让政府不会懈怠,人民必须不停地监督政府,这就要求鼓励人民批评政府,甚至某些言论可以是不当、错误的。所以,原则上对国家机关批评不能治罪;最后,国家机关相对于公民个人是强大的,它们在受到不当、错误的批评甚至谣言时,可以迅速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澄清,根本无须动用刑事手段。 上海的袭警案影响很大,而郏啸寅编造《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谣言情节也恶劣,但是,越是敏感和重大的案件,我们越是要做到公正执法和程序正义。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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