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害人李洪芬的父亲在庭上展读“复仇标语”

抱着四名被害人的遗像,家属们满脸悲伤
昨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地马关县人民法院开庭,对马关灭门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杨启良被控故意杀人罪。法庭上,被害人家属不断将被告斥责为“猪狗不如”的“杀人狂魔”,被害人李洪芬的父亲甚至当庭掏出四发子弹发誓,一定要“报仇”。而被告却始终保持着冷漠的表情……
被告突然引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自己辩护
昨日,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是早上8点半,马关县法院最大的审判法庭座无虚席,并临时增加了好几排椅子。
8时40分许,被告人杨启良被从侧门押进法庭。他脸色铁青,目光略显呆滞,对周围视而不见。整个审理过程中,他始终略低着头,有谁向他发问,他就瞥谁一眼,除了偶尔挠挠头,一直显得比较镇定。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余勇出任本案公诉人。他宣读了非常简短的一份《起诉书》:被告人杨启良因看到其女友李洪芬与一小灵通用户通话频繁,便怀疑李有外遇。2007年12月9日深夜23时许,他趁李与女儿孙燕(系李与其前夫所生)及侄子李连凯、李连杰熟睡之际,用斧子将四人杀死后逃离现场。
对于基本犯罪事实及公诉人所出示的绝大部分证据材料,杨启良都表示,“我认可”或“没有异议”,从不加以任何解释。
但在最后陈述阶段,杨启良的口才似乎突然变得好了起来。他向法庭提出请求:希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来客观地对他做出处理。
“你的意思就是说要从轻处理,是吧?”法官问。
杨启良稍微扬起头,答以不易为人所察觉的一声“恩”。
他一口气说出的那个司法解释的名称很长,当时,连本该全程记录庭上所有经过的书记员都停下了手中的笔。作为一名仅仅只具备初中文化的“半文盲”,杨启良却在没有书面文稿的情况下,很顺畅地就说了出来。
“岳母”当庭怒骂,“岳父”拿出子弹称要报仇
审理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家属索赔近百万。与杨启良的镇定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原告席上众被害人家属的愤怒。
刚一开庭,杨启良曾经的“大舅子”、被害人李洪芬的大哥李宁就从座位上起身,指着杨启良怒骂:“你这个丧尽天良、猪狗不如的畜生,你说你为什么要杀害我妹子、我的儿子,还有另外两个孩子?他们哪里对不起你了?”
受害家属的愤怒立即被点燃,原告席和旁听席上骂声此起彼伏。为审理正常进行,审判长及时予以了制止。
但当案件的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开始审民事部分时,被害人家属又一次爆发了。
原告席上的5名被害者家属全部都站起身,有的捏起拳头向被告挥舞着,有的用手指指着被告怒骂着,还冲着被告吼:“你给老子站起来,你不准坐着!”
然而,杨启良依然坐着,低着头,根本就不扭头往原告席上看一眼。他的表现激怒了被害人家属,连年过花甲的被害人李洪芬的母亲张国云老太太都粗口频出。几名法警赶紧分别站到原被告席周围,严阵以待。
整个庭上最为激动的,当数李洪芬的父亲李绍平。他从上衣口袋里掏出几张标语展开,这些标语上所写内容触目惊心——“孩子们,你们一路走好,你们在天堂等着我,我很快就来看你们”、“等我为你们报了仇,就来天堂陪你们……”李绍平站在原告席上指着杨启良,狠狠地说:“我一定要报这个血海深仇。然后我也不活了,就下去陪孩子们!你关着,你外面还有你的家人,你的孩子,这个我是知道的!我子弹都准备好了,四颗,我发誓要给四条生命报仇!”说着,老人摸出一个红色盒子,说里面装着他为报仇而特意准备的子弹。听到这些话,杨启良似乎终于害怕了,第一次扭头朝原告席的方向望了望,同时,从被告座位上站了起来。
盒子立即被法警没收。审判长一再叫“停”,几乎就要升级的场面才总算得到了控制,审理工作得以继续进行。
公诉人否决“出墙说”,辩护律师抛出“社会原因”
“为什么连孩子也不放过?”昨日法庭上被反复追问这个问题时,杨启良说了一次“怕被孩子看到”,是为了“灭口”,其余更多时候,则一律改口称:“我也不知道,当时我脑子里一片空白”。
杨启良坚称其作案动机就是李洪芬的“红杏出墙”,他称他甚至还找到了一些更为直接的“证据”,比如案发前的当天下午,他在家里发现了两个烟头,而他自己从来不抽烟。
但公诉人指出:现在李洪芬已经被害,死无对证,这些都只是他毫无证据的一种猜测而已。
在公诉人宣读的多份证词中,有一份没有说明证人的名字,“因为这个涉及隐私”。这份证词来源于一直令被告人耿耿于怀的那个小灵通机主,内容非常简单,就一句话,大意为:此人与李洪芬是在某公园打麻将时认识的,确实曾经常电话联系,但所聊的都是打麻将的事情,无关其他。
杨启良对该证词表示怀疑和抗议,“我不信!怎么不叫他出庭来作证呢?”由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对此也不认可,辩护人称:和一个异性在深夜有那么多通话,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
辩护人承认:被告杨启良的心理和人格已经变态、扭曲,现实让他有了强烈的挫折感,却又无法找到一个正确排解的途径和方法,在长期的苦苦压抑之下,便走上了极端。
另一名辩护人,则试图通过对杨启良经历的罗织,来向法庭提供一个“应当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通过她的阐述,杨启良的人生轨迹浮现在了法庭之上——
初中毕业后,到部队服役;退伍后,分配进县水泥厂工作;和厂里的一名女子结婚,生育女儿;遭遇厂里大裁员,双双下岗,生活窘迫;欲改行开车,学车时认识李洪芬;借钱购买一部小五十铃,开车赚钱养家;夫妇矛盾日益加深,争吵日益剧烈;与李洪芬各自离婚,并开始同居;卖掉原来的车,与李合资另购微型车一部,跑货运……
该代理人在对杨启良作出充分的肯定后,又试图以“社会原因”来对本案的发生作出一个注脚,但同时也称:如此“社会原因”顶多只是一个诱因,虽令人深思,但也绝对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她说:杨启良本来一直很勤恳地工作,他肩上其实背负了太多的希望和责任。李洪芬提出分手时,还让他“光着身子”走人,对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来说,这确实很难。该代理人认为杨启良其实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因为他并没有经过缜密的策划来犯罪,只是在与女友关系出现重大问题之后的痛苦挣扎中,才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作案后,他也只是逃离了现场,而并未对现场进行藏匿,并且,他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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