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停车罚款《省条例》管不了《市条例》http://www.shxb.net [2008-7-21 8:29:33] 樊涛 进入论坛
虽然7月1日正式推行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但昆明针对违章停车的情形处罚的最高限额依然是200元,处罚的依据并非是刚颁布实施的《省条例》,而已经实施两年之久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市条例》)。(7月19日《生活新报》) 按旧的《市条例》,最高限额罚款200元;而按新的《省条例》,最高限额罚款为50元,区别仅仅在于《市条例》规定罚款的数额高。那么昆明交警的执法理由是什么呢?因为“省会城市管理中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暂不执行《省条例》。 问题出来了:新条例管不了旧条例,《省条例》管不了《市条例》,处罚标准不统一,难道云南省的法规管不了昆明市的法规?云南省制定的法规成了一纸空文,有等于无。 而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已经制定了“交通安全法”——“法”大于“条例”。“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这是地方人大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至于违章停车的情形,“交通安全法”专门制定了第93条,属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的特别条款。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由此可见,“违章停车”并没有要罚款的处罚规定,只是“警告”。 第93条同时规定,只有在“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才可以按第90条进行罚款。作为国家的交通法,全国适用,当然也包括云南省、昆明市。然而,昆明市制定的《市条例》在两年前就已开始实施,停车罚款的规定已经明显违反交通法第93条的规定。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是地方人大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今年7月1日施行的《省条例》,虽然将罚款数额降低,最高为50元,符合“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但《省条例》规定罚款数额50元以下,也只能适用于“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才可以处罚,适用的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并不罚款,只是警告。对照《省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已经很接近交通法第93条的规定,但依然有细微的差别,区别在于交通法等93条的规定更详尽。 昆明交警执行《市条例》,本来无可厚非,但《市条例》本身违法,但交警明知违法也要执行,只能是应验了一句话:现官不如现管。而《省条例》颁布后不废止《市条例》,也使《省条例》成为一张废纸。同理,全国人大颁布的“交通安全法”,能不成为废纸吗? 依法治国,首先依据是“国法”,而不是什么“条例”。如果“条例”与“法”冲突,首先就应当被废止。否则“国法”就沦落成中看不中用的废纸,实际上导致的是国家法治的分裂。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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