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召开
听取云南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妇女提前退休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草案修改稿)》、《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提交会议审议。
部分部门挪用专项资金
昨日,会议听取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肖建明作“关于云南省200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2007年全省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双双突破千亿元大关,收入增幅创十年来最高,较好地完成2007年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
报告指出,200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部分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存在无预算支出、不按预算拨款、挪用专项资金、改变资金用途、虚列支出等违法违规现象,部分部门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上问题较多,部分州市县出让金管理不规范,隐性财政赤字较多,个别部门账户管理不规范。有关处理和整改情况,省政府依法将于今年11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全省没有拖欠教职工工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全省各级财政依法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地将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了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全省没有出现拖欠教职工工资的现象。
报告指出,今年,我省将努力争取纳入到全国开展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省份,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力争用3年时间化解2005年以前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目前,我省教育工作还存在“普九”尚未完成、危房问题突出等问题。全省中小学共有D级危房573万平方米,每年新增危房面积100万平方米。师资力量不足,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用人单位不得拒招女性 昨日,会议听取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作关于《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妇女的政治权利,《修订草案》规定,除了保留原《实施办法》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推荐比例不低于30%的内容外,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换届时,委员推荐人选中妇女的比例也应当占30%以上。
《修订草案》还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村(居)民会议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县级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政治协商常务委员会领导成员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妇女领导成员,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妇女领导;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应当逐步提高妇女领导成员的比例,并确保正职中有一定数量的妇女领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妇女管理人员。
关于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单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或者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需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一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妇女常见妇科病普查制度。鼓励产妇到医院分娩,按照规定核报有关费用。为城乡贫困孕产妇免除其基本的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的相关费用。
新农合提前一年实现全覆盖
昨日的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农村卫生服务建设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我省提前一年实现了新农合全覆盖的目标,今年我省新农合参合农民的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政府人均补助80元。目前,全省88个贫困县和边境县的补助全部由省级承担。到明年,使新农合的人均筹资将达到100元,其中农民个人筹资20元。
另外,《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规定,在确保保护对象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批准的生态旅游规划,依法开展科考、观鸟、休闲等生态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活动应当严格限定人员活动的场所、路线、时间和最大日流量,生态旅游收入的一部分应当主要用于保护。
据了解,近年来到大山包旅游、考察、摄影的人正逐步增多,人为践踏给湿地造成一定的破坏;有数十条通信光缆、供电电线、电缆通过保护区,撞到电线、电缆的黑颈鹤数量增加,去年导致了4只黑颈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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