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对原任中国农业银行宾川县支行副行长韩某受贿一案进行宣判:因受贿八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从1998年,韩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宾川县支行办公室主任时,就曾在单位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施工期间,以拨付工程款为由,向工程承包人刘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2000年4月,韩某升任该支行副行长。在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韩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帮助宾川县鸡足山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宾川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和个体户黄某申请该行贷款,三人为酬谢韩某,向其行贿64900元。 据此,宾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