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非法传播和制造虚假信息被治安处罚http://www.shxb.net [2008-8-1 12:16:14] 昆明公安局 进入论坛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公布:日前,6名涉嫌在互联网上制造虚假信息进行非法传播的违法嫌疑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查获,并依法给予2人治安拘留和4人治安警告的行政处罚。 7月14日上午,富民县一邮电职工张某某,男,20岁,以网民“xshloveychm”身份,在《百度空间-依雨枫秋》发表题为“恐怖袭击定时炸弹制作”的帖子,内容涉及介绍制作炸弹的方法。对此,网监支队安排精干警力跟随省厅网监总队、刑侦总队组成的工作组在文山州查获张某某,通过对张及其周边人员进行了细致调查:张某某在互联网上发表该文的原因是出于个人好奇,将“定时炸弹”文章粘贴到了自己的百度空间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警告的处罚。 7月21日上午,网民“月下魔术师”在“云信互动2”QQ群中发表了2张图片:一张为一女子满脸是血被人搀扶的图片,一张是一个满身是伤被人抬着的图片,并称这两张图片均为爆炸现场图片。经查,该网民真实身份信息为:杨某,男,19岁,家住昆明市西山区老海埂路楼房村,其两张图片并非为当时现场图片,属伪造的虚假图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杨某警告的处罚。 7月21日下午,网民“人在江湖”在“云信互动2”QQ群中发表了2张图片:一张为一女子满脸是血被人搀扶的图片,一张是一个满身是伤被人抬着的图片。并称这两张图片均为爆炸现场图片。经查,该网民真实身份信息为:林某某,男,38岁,家住昆明市新迎北区蒋家营,其两张图片并非为当时现场图片,而是移花接木,将上海公交车爆燃等其他现场图片嫁接粘贴而成,属伪造的虚假图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林某某警告的处罚。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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