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公款后消失两年后收到传票http://www.shxb.net [2008-9-20 10:20:57] 本报记者 熊波 进入论坛
“离开公司之前,欠公司近4万元销售款,当时向公司写过欠条,而且,之后我也向公司的账户上汇过钱。”王某是昆明剑阳商贸有限公司一名业务员,三年前,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近4万销售款占为己有,在走投无路时,王某悄然离开了公司。然而,前日上午,他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送上了官渡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昆明剑阳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向公司客户收取货款不交回公司的方法将公司货款38900元占为己有,在离开公司后,又一直不与公司联系。今年2月7日,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曾经犯下的错后悔不已。王某称,他在昆明剑阳商贸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期间,主要负责找代理商,销售公司的摩托车。 在他向公司的客户收取货款时,是经过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同意的。公司在发现他私自占用货款时,一名姓白(音)的经理,还要求他写了一张欠条,而且,在所占用的近4万元款项没有还清期间,他在公司上班,公司也不发工资,叫他在外面跑业务来抵账。所有开销都得由自己支付,这样一来他根本生存不下去。无奈之下,他才被迫离开了公司。王某说,他在离开公司后,已经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向公司还了两次款,一次为1000余元,一次为800元。 就此,公诉机关称,在相关部门的调查中,按照昆明剑阳商贸有限公司的要求,业务员个人是不允许私自收款的,所有的销售款必须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在公司调查货款的去向时,被告人王某却称自己还没有收到货款。而且,在王某离开公司时,却没有跟公司讲。针对被告人所说的已经向公司写下欠条一事,公诉机关称,在相关部门调查时,近4万元的欠条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 官渡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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