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基本特征http://www.shxb.net [2008-10-10 11:49:30] 云南信息报 进入论坛
1、集体所有。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2、使用主体特定。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3、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4、不可流转性。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抵押。 5、随房屋转移。 目前困境 1、目前受到的限制非常严厉。 2、地方政府越权,强征宅基地。 3、村民违法。村民获村委会建设小产权房,或者直接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城市居民或外来人口。 4、最重要的,宅基地不能变成农民的财富。 改革方向 1、加快确权步伐; 2、给予农民宅基地使用证,即给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且确定其期限; 3、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宅基地流转。 可能后果 1、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有效保护耕地。 2、保护农民土地利益,增加农户的财富。农民有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权和完整物权,就可以在市场活动中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合理的估值、估价,可以同城市居民的房屋一样成为资本化财产。 3、促进金融结构转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我看来,土地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作用是,从此以后,宅基地可以作为抵押物品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一旦农民房屋可作为贷款抵押品,很可能为市场资金大规模进入农村打开一个制度性缺口。 4、为城市化注入新动力,使得农民城市化成为可能。在获得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权和转移权之后,宅基地相当于农民创造了一大笔财富。同时,这一制度改革还将打破农民单纯依附集体内部供给或调整宅基地的束缚,可以自由处置房屋和宅基地,使得重新选择居住地成为可能,为农民住宅财产的传承、转移和促进人口流动创造条件。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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